(2017)皖0802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00号申请人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印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92196-8。法定代表人高雄兵。被申请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河口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049361574。法定代表人徐德忠。被申请人王新刚,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刚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