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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永凤申请执行芦山县特种合金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凤,芦山县特种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凤,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芦山县特种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文生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永凤申请执行芦山县特种合金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永凤申请执行标的为23114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唐永凤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6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