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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山平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邓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民主镇新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左宏意,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道富,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邓山平,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本院在执行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山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邓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修理费5000元;二、向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邓山平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岚皋县宏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