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与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鼎丰实业有限公司,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韬,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间潮街2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96698元,执行费8366元,合计60506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