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厚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赵厚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44号原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2118726M,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12号。法定代表人:尹夕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凤,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厚刚,1958年3月10日生,汉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厚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厚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厚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9元减半收取8824.5元,由原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