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聚才与李光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聚才,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崔聚才,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崔聚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069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光辉银行存款1512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