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先英与龚仕明、钟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先英,龚仕明,钟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先英,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龚仕明,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钟绵军(又名钟锦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先英与被执行人龚仕明、钟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绵军与申请执行人贾先英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宝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