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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先英与龚仕明、钟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先英,龚仕明,钟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先英,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龚仕明,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钟绵军(又名钟锦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先英与被执行人龚仕明、钟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绵军与申请执行人贾先英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宝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