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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章兰、顾文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章兰,顾文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民特5号申请人:郭章兰,女,193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顾文岭,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郭章兰申请被申请人顾文岭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顾文岭因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顾文岭死亡。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派出所、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朝阳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顾文岭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家人寻找无果,现原告起诉符合宣告顾文岭死亡的条件。经查,被申请人顾文岭,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黄庄二路52号,身份证号。其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被申请人因患老年痴呆症离家外出后走失,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2日发出寻找顾文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文岭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文岭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已满十年,虽经家人寻找但仍无音讯。自本院发出寻找顾文岭的公告,一年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顾文岭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系顾文岭妻子,是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顾文岭死亡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文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