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薛峰与邱文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邱文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108号原告:薛峰,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邱文一,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薛峰与被告邱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薛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峰负担。审判员 石新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