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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028号原告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许静宏。委托代理人阳灿。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党经绮。委托代理人辛建利,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东,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谢连明人民陪审员  俞菊明人民陪审员  金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佳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