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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驾城绣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驾城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驾城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请执行人德清县步金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杏根。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湖德执民字第345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德清县步金制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厂房、土地、车辆,现因该案当事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清县步金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2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为人民币662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