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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继军与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德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军,罗德平,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232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军,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罗德平,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9423���民事判决,在执行刘继军与罗德平、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德平、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及房产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