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8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麦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麦泽商贸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8085号原告青岛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猛。被告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法定代表人慕容政。第三人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法定代表人孙招远。原告青岛麦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被告中纺油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买卖合同未明确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中纺油脂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展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