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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2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兵军全部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赤执字第262-23号 被执行人何兵军,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服刑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郊村一组112号,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赤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何兵军全部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2015年12月17日本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作出(2015)赤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何兵军登记在陈亮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幸福家园小区6-5-05042号房屋。现需对该处房屋进行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何兵军登记在陈亮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幸福家园小区6-5-05042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飞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