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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0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嘎与被执行人旦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嘎,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0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嘎,女,藏族,1969年出生,住所地西藏康马县康马镇。被执行人旦增,男,藏族,1977年出生,住所地西藏康马县康马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旦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旦增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旦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旦增在中国农业银行有个人存款,我院依法对账户中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旦增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0350元(叁万零叁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次仁卓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