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30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嘎与被执行人旦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嘎,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0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嘎,女,藏族,1969年出生,住所地西藏康马县康马镇。被执行人旦增,男,藏族,1977年出生,住所地西藏康马县康马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旦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旦增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旦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旦增在中国农业银行有个人存款,我院依法对账户中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旦增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0350元(叁万零叁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次仁卓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