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远兴、何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兴,何强,钟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兴被执行人何强被执行人钟淑红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张远兴申请何强、钟淑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