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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张宇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张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加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宇善,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