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正菊与王宴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菊,王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正菊,女,1955年11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朝福(吴正菊丈夫),男,1955年10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王宴林,男,1977年11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吴正菊申请执行王宴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宴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吴正菊租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94元,承担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王宴林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宴林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宴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吴正菊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吴正菊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宴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正菊的债务为51294元。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宴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吴正菊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正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