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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继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继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01号罪犯唐继,男,1988年6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坝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唐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浙10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继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唐继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2016年度获记功奖励。现共获得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继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