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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建民、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民,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66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民,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山水文苑底商**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建民与被执行人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在法定期限内,双滦法院未执结,宋建民向本院提出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由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