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秀梅、张爱芹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梅,张爱芹,朱光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梅,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芹,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审第三人:朱光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上诉人赵秀梅因与被上诉人张爱芹及原审第三人朱光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秀梅以认可该款应当返还给张爱芹或者朱光俊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秀梅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秀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上诉人赵秀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绛帼审判员 马清华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