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荣、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宏发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泽荣,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宏发织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832号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松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聪、蒋胜,均系该司职员。被告:陈泽荣,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宏发织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负责人:陈泽荣。关于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荣、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宏发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由于两被告已清偿涉案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为1485元,诉讼保全费为1270元,合共2755元,由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小红书 记 员 关冬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