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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4877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曹金鸿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