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4877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曹金鸿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