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629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王鹏飞、贾莉、王永华、高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王鹏飞,贾莉,王永华,高海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629之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木瓜镇。代表人姬建慧,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王鹏飞,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贾莉,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永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高海宁,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王鹏飞、贾莉、王永华、高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高海宁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海宁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