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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688号原告: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青岛久展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