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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826号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中路玉金花园C栋9号。法定代表人:汪国庆。被告:王层林,男,1969年0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