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丽萍申请执行郭立宏、岳图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郭立宏,岳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郭立宏(曾用名郭立红),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岳图雅,曾用名毛角,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丽萍申请执行郭立宏、岳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自 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 冬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