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德峰、赵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峰,赵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峰,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赵加明,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德峰与赵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江西省弋阳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德峰与赵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周富华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