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行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萧县青龙镇青龙村赵园村民组与萧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行申274号萧县青龙镇青龙村赵园村民组:你村民组诉萧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宿中行终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你村民组提出申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宿中行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皖行监字第00079号行政裁定,指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2016)皖13行再1号行政裁定,维持该院(2013)宿中行终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现你村民组现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本案中,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指令再审本案并作出再审裁定后,你村民组若认为该再审裁定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不能再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