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凯丽盗窃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凯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再2号原审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凯丽,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中专文化,家务,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经铅山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铅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铅山县看守所服刑。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凯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赣11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凯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判决时,原审被告人张凯丽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原审判决未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因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原审判决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清,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华审判员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