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231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地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宝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区。被告吴某,女,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407.81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久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