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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党延芝与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延芝,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6385号原告:党延芝,女,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范文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2栋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帆,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莹,该公司员工。原告党延芝诉被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延芝的委托代理人范文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党延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3854.06元(从2015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578天,之后按照每日41.2769元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257.53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517天,之后按照每日41.2769元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付款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等,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长实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8日,党延芝作为买受人与长实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党延芝购买长实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以南××号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73.29平方米,金额412769元。2015年2月28日一次性支付412769元。长实公司应当在2015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本合同十四条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实施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党延芝使用。长实公司逾期超过90日未将商品房交付的,党延芝有权解除合同,党延芝解除合同的,长实公司应当自党延芝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党延芝累计已付款的1%向其支付违约金;党延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长实公司按日向党延芝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长实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党延芝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长实公司应当出示上述约定的商品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实施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长实公司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长实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出示登记长实公司应当在2015年11月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实公司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0.01%违约金。下列情况之一,长实公司可延期交房,无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1.党延芝逾期付款,除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房日期相应顺延;2.为遵守、配合他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关的行为而导致延误的;3.非出卖人原因,“供水、供电”等部门未能及时提供服务的;4.双方确认,党延芝已熟知北侧户型公寓日照不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购买均价低于南向户型均价。2015年5月21日,上述合同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党延芝于2015年2月28日向长实公司缴纳购房款412769元。本院认为,原告党延芝与被告长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合法,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党延芝已依约交付全额购房款,根据双方约定,长实公司应当于2015年9月1日前向党延芝交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即商品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实施。现长实公司未依约履行其交房义务,构成违约,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578天,按412769元的0.01%即41.2769元/日计算,其违约金共计23858.05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间按41.2769元/日继续向原告党延芝支付违约金。党延芝交付全额购房款后,根据双方约定,商品房达到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已经实施的条件后,长实公司应于2015年9月1日前向党延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现商品房是否达到上述交付条件,长实公司与党延芝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党延芝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党延芝已交付全额购房款,根据双方约定,长实公司应当于2015年11月1日前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报送党延芝所购房屋初始登记资料,其未及时报送,构成违约,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517天,按412769元的0.01%即41.2769元/日计算,其违约金共计21340.16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报送党延芝所购房屋初始登记资料(资料需完整有效)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之日止,期间按41.2769元/日继续向原告党延芝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佰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党延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858.05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间按41.2769元/日继续向原告党延芝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党延芝支付逾期报送房屋初始登记资料违约金21340.16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报送党延芝所购房屋初始登记资料(资料需完整有效)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之日止,期间按41.2769元/日继续向原告党延芝支付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党延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告河南长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婧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