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694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与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投资人:杨立稳,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恒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