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宏与魏广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魏广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762号原告:程宏,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魏广银,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程宏与被告魏广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宏到庭参加审理。被告魏广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未提出正当理由情形下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魏广银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0000元。原告诉称事实:2014年4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无锡市建设工地上从事瓦工劳务。2015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30000元,被告遂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留,载明于2016年2月3日付清。其后,被告一直拖延未付。被告魏广银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结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欠条等证据,经依法送达给被告,被告未提出证据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该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据原告诉称的事实,故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欠款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应当按承诺的时间给付,拖欠至今不付,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本院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广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宏劳务工资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魏广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