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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异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与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异字第1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全,该公司书记。申请执行人:华夏,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夏与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对本院作出的(2017)吉0502执132号执行通知书中要求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11月2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家诚及委托代理人张福全、申请执行人华夏、第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7年9月25日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赵清海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其15704052.5元人民币及利息”。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502执恢132号通知书,要求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用欠其的债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2615860元,并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通知,其申请执行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中执行数额减少2615860元。其与申请执行人华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据该《协议书》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是错误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异议人所主张的关于奥迪A6l车辆的抵顶事实,由于异议人未能进行举证,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认定该车辆是否抵顶债务,需通过诉讼进行确认。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康树林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叶小彭审判员 :鲁国欣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