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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新大、谢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大,谢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新大,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谢德兴,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朱新大与被告谢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谢德兴归还给原告朱新大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德兴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东方都市公寓6幢2单元303室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