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某和陈某某;马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某,马某,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审被告顾某某,女,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4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且根据民诉法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也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