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株洲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株洲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宾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