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朴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762号原告陈朴,男l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南阳市。被告XX,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陈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驳回原告陈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马俊会陪审员 王书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本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