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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朴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762号原告陈朴,男l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南阳市。被告XX,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陈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驳回原告陈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马俊会陪审员  王书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本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