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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志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303号之一原告:李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志峰,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李强与被告刘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