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群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8656号原告:中山市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华廷北路曹一路段(瑞丰灯配城东)。法定代表人:邓健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权,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群英,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中山市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盛公司)诉被告朱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权、王李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还拖欠原告的租赁相关费用共计333276.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63117.28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朱群英与原告环盛公司签订《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商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朱群英租赁A109商铺从事经营行为,商铺建筑面积74.23平方米,套内面积51.96平方米,租赁单价320元/平方米,每月租金为23754元。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了首期租金,原告也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给被告使用。但从2015年3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同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催缴租金,但被告仍不予缴付。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及收铺通知函,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占用商铺不搬离。截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共321957元。原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朱群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涉案租赁物位于中山市××村路段的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内,该灯饰配件城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产权证。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与中山市环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商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中山市××村路段的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内一层A109号商铺,建筑面积为74.23平方米,套内面积为51.96平方米,月租金320元/平方米,共23754元/月;物业费6元/平方米/月,共445元/月;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六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即支付142522元作为押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租赁税费,租赁税费标准为834元/月,被告应于每个季度开始前的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税费。租赁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7日。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一次性足额缴清三个月租金,后续租金为每个季度开始前的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足额支付当季度租金71261元,如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租金或其它管理费用,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到期应付金额的0.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仍未付清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142522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租赁物,原告公司给予被告75天的免租期,包括30天装修免租期和45天免租优惠期。但被告从2015年5月14日起开始拖欠租金。2015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缴租金,但被告仍不予缴付。2016年5月2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及收铺通知函,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占用商铺不搬离,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已强制收回该商铺。截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共321957元,按每逾期一日应付0.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违约金为155496.8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曹一天宏国际灯饰配件城土地租赁合同收地确认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委托经营合同、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商铺租赁经营合同、朱群英A109商铺欠费清单两份、律师函、解除租赁合同及收铺通知函、快递单两份、A109商铺现场照片及录像、朱群英所支付的押金、租金以及租赁税的凭证、每一季度被告欠缴相关费用的通知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环球LED灯饰配件城商铺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已构成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收回商铺,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群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共321957元,并支付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155496.88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家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