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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许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许根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246号原告:刘卫东,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根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卫东诉被告许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刘卫东承担。审 判 员  吴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