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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峰,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左成,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冯记沟卫生院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成于2017年5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锦民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