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峰,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左成,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冯记沟卫生院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成于2017年5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锦民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