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迟秋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秋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73号原告:迟秋峰,女,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宋加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妍妍,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左光辉,职务行长。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57.5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卡号为62×××80银行卡一张,用做原告的工资卡。2017年4月17日,原告公司向原告名下的该卡发放工资2060元。2017年4月19日,该卡被告被不法分子在异地查询、盗刷。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银行对该卡进行冻结。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发卡行,应当对原告的账户资金进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秋峰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