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与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龚余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龚余粮,严金凤,何建平,湖北泓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建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50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俊文,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化松,银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修昌,银行催收专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沙窝神塘街。法定代表人龚余粮,公司经理。被告龚余粮,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严金凤,女,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何建平,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泓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61号平安都市花园1、2、3楼。法定代表人吕玉萍,公司经理。被告鄂州市建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明塘路61号。法定代表人徐德莲,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鄂州分行)诉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龚余粮、严金凤、何建平、湖北泓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建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行鄂州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鄂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行鄂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16.50元,由原告建行鄂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