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乐维、何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维,何霖,黄小华,官婷,黎伟,朱基雄,乐勇刚,罗水东,付志华,乐爱中,金伟庆,艾红英,廖芸,徐瑞辉,周炳霞,张红,吴晓东,罗裕琴,徐玉珍,于冬英,周慧明,李国娇,陈员金,李小美,王振帮,俞筱湘,马晓蓉,李卫平,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维,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何霖,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黄小华,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官婷,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黎伟,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朱基雄,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勇刚,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罗水东,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付志华,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爱中,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金伟庆,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艾红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廖芸,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徐瑞辉,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周炳霞,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晓东,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罗裕琴,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玉珍,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于冬英,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周慧明,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娇,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员金,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小美,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振帮,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俞筱湘,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马晓蓉,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卫平,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申请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5161511-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担特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乐维、何霖、黄小华、官婷、黎伟、朱基雄、乐勇刚、罗水东、付志华、乐爱中、金伟庆、艾红英、廖芸、徐瑞辉、周炳霞、张红、吴晓东、罗裕琴、徐玉珍、于冬英、周慧明、李国娇、陈员金、李小美、王振帮、俞筱湘、马晓蓉、李卫平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凯旋广场)3号楼一楼103号、108号、109号、119号、128号、129号商铺,4号楼一楼11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商铺,4号楼二楼201号至215号借款抵押的商铺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凯旋广场)3号楼一楼103号、108号、109号、119号、128号、129号商铺,4号楼一楼11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商铺,4号楼二楼201号至215号商铺(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DY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