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蔡海滨、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滨,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蔡海滨,男,198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华英嘉园A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程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浩,男,198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慧超,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杨晓静,女,1981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霞,女,1985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闫春燕,女,1975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1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是二日向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自收到(2016)鲁1702执471号执行通知书起二日内履行(2016)鲁170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慧超、王霞在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和平小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慧超、王霞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和平小区3号楼02单元403室(房权证号码为:20××42)号的房产一处。二、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过户、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令被执行人菏泽远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马慧超、杨晓静、王霞、闫春燕、王建伟伍日内履行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17年05月16日起至2020年05月16日止)。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