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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财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32庞世侠与刘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世侠,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32号之一申请人:庞世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庞世侠与被申请人刘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苏0305财保3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庞世侠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世侠自愿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王锋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庞世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