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与林亚科、曾艳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林亚科,曾艳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875号原告: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前卫营社区11栋2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甫、林平,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亚科,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曾艳,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四川省简阳市。原告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亚科、曾艳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亚科、曾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亚科、曾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旭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