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鄄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德胜、贾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胜,贾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卢德胜,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贾宗林,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卢德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贾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5)鄄民初一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06)鄄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贾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50000元(账号:60×××0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贾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支行工资账户50000元的冻结(账号:60×××07);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贾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元(账号:60×××07)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三、冻结执行人贾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30000元(账号:60×××0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源: